法院查明,2014年间,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。2014年下半年,王克勤将一张写有被告人张绍霞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,2014年10月24日、2014年11月4日,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,共计人民币400万元。张绍霞明知上述钱款系王克勤的非法收入,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家庭借款。
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,进行了公示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检察员郭剑,秦城监狱监狱警察金峰、张浩宇出庭履行职务。
《脱贫攻坚|非遗“活”起来 引领文创“奔康路”》鉴于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及退赔情况,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,对吴某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25万元;其他三名被告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,均并处罚金。




